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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机械中应用欧盟机械指令的安全要求

发布时间:2012-09-10 08:45:06
 

木工机械的机械危险主要来自以下四个部分:

——正常使用加工机械时,如加工件易反弹并伤及工作人员,则加工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应能防止加工件的反弹,以免造成危害;

——如加工机械停止运转后,与刀具的接触仍存在危险,加工机械则须带有自动停止装置,以保证刀具在短的时间内处于停止状态;

——如带刀具的加工机械不是全自动化设备,其设计与制造则应防止伤人事件的发生;或使用圆形截面的刀具并限制其切削厚度,将危害保持在低限度内。

——机械危险:主要来自运动组件,包括运动轴与传动机构所造成之挤压、剪切或绞入等危险。建议采用固定或移动式护罩来防止人员接近危险区域,

在GB 5226.1(该标准标准等同采用EN 60204-1)对机械设备的安全要求进行详细的规定。现对木工机械设备的安全要求及其原理进行阐述。

一、想预期合理的习惯使用状态

设计机械必须使其能防止诱发风险的非正常操作。另外使用说明书中必须提醒使用者注意经验表明可能发生的能够引起机械停止工作的操作。这包括:

1、在预期使用状态下,考虑人类工效学原理,必须尽量降低操作者的不舒适、疲劳以及心理压力。

2、设计和制造机械时,制造商必须考虑操作者因使用必要的或可能需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水鞋、手套等)而受到的限制。

3、机械必须配备有全套基本专用装置与附件,以供操作者在无风险情况下调整、维修和使用。

二、材料与产品

制造机械常用材料,或机械加工时所使用的原材料或制造的产品不得对操作人员的安全及健康构成危险。特别是液体材料,在其使用时不得因加注、使用、回收或排放而产生风险。

三、光源

不管环境的光照强度如何,在因光线不足会引起风险处,制造商必须完整的适合操作的照明系统。

制造商提供的光源必须确保不会产生可能引起干扰的阴影区;无耀目的光和无危险频闪效应。对需要经常检验的内部零件和调整及维修区也必须提供适当的照明。

四、机械设计必须便于搬运

机械或每一组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能安全搬运;

2、可以包装成或设计成能够安全无危险的运输 (如:足够的稳定性、专用支撑物等)如机械或其各类组件的重量、尺寸和形状无法用手搬动,则机械或零部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备有起吊附件;

——设计成具有如螺纹孔类的起吊附件;

——其外形设计成能方便地与标准起重装置固定。

3、需用手工搬运的机械或其零部件应:

欧盟机械指令之附录I规定:

——易搬运;

——或备有能拿住和安全移动的部位(如把手等)。

对搬运那些即使重量很轻,但有可能因其材料或形状而造成危险的器具或机械零部件时,必须采取专门的装置。

五、控制(部分)

控制系统的安全与可靠性。控制系统的设计和制造必须是安全的和可靠的,以防止出现危险情况。尤其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

——能承受正常使用和外部因素的严格考验;

——出现的逻辑误差不会导致危险状态。

六、控制装置

控制装置必须具备:

——清晰可见、易识别,必要时加贴适当的标记;

——位置合理,确保进行毫不犹豫或迟缓的安全操作;

——控制件的设计必须使得其动作与效果一致;

——必须安装在危险区外。必要时,某些控制装置,如:急停装置或机器人控制的操纵台等除外;

——安装位置必须使其操作不会引起附加风险;

——在有风险的场所,设计和防护必须达到无指令操作便无预期的效果;

——承受预期的应力,特别注意承受相当大应力的急停装置。

一个控制装置执行几个不同功能时,即无一一对应关系时(如键盘等),其执行的功能必须能清楚地显示,必要时还需进行确认。

必须考虑人类功效学原理,适当安排控制装置,以使其布局、行程和操作阻力与完成的功能相一致。亦应考虑必要的或预期使用的个人防护装备(如:手套、鞋等)带来的限制。

机械必须备有安全操作要求的指示装置(仪表、信号灯等),且操作者在控制位置就能读取。

操作者必须在主操作位置处,就能确信没有人员暴露于危险区内。

若不可能做到,则控制系统的设计与制造必须使其能在机械即将启动时发出声光警告信号,使暴露人员有时间和手段采取紧急措施,以阻止机械启动。

七、启动

只有对控制装置提供有目的的动作时,机械才能启动。该要求也适用于欧盟机械指令之附录I:

——-不管什么原因,停机后的再启动;

——工作状态(速度、压力等)发生重大变化时。

除非这样的再启动或工作状态的变化对暴露人员无风险。

上述基本要求不适用于,按自动循环正常程序引起的操作条件改变而造成的机械的重新起动。

当机械具有几个控制装置,可能使操作者彼此处于危险时,必须配备附加装置(如使动装置或选择器,使得在任何时候,仅有一个启动机构被驱动)来避免这样的风险。

对于以自动模式运行的自动设备必须达到:一旦满足安全条件,停机后能容易地重新再启动。

八、停机装置

1正常停机

每台机器必须配备控制装置使机器能安全地完全停止。

根据机械危险类型,每个工作位置必须配备控制装置以部分或全部停止运动的机械部件,使机械变得安全。机械的停机控制必须优先于所有的启动控制。

一旦机械或其危险部件停止运动,必须切断驱动机构的能源。

2 紧急停止

每台机器必须具有一个或多个急停装置,以避免实际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危险。但下列机械除外:

——具有急停装置的机械,因不能缩短停机时间,或因其无法采取特别措施处理可能产生的危险,而不能减少风险;

——手持式和手导式机器。

急停装置必须为:

——具有易于识别、明显和易迅速接触的控制装置;

——尽快停止危险过程而不发生其他附加危险;

——必要时,触发或允许引发某些安全防护装置动作。

一旦急停控制的有效操作随着停止指令中止后,该指令必须通过急停装置得以保持,直至指令解除;未触发出停止指令,急停装置必须不能动作;仅当采取适当的操作才有可能使装置解除接合状态,而解除接合状态的装置不能再启动机械,只是允许其重新启动的操作。

3 复合设备

如机械或机械零部件设计为互相配合作业时,制造商必须将机械设计成,其停止控制装置(包括急停装置)不仅能停止机械本身,而且也能停止与其相连的、连续运行的、能带来危险的其上游或下游的所有设备。

4 机械安全停止要求

(1)机械安全停止要求

机械设备的安全保护,其核心就是使机械设备的危险动作停止下来,如何将机械设备从运行到停止下来是非常重要的。根据所使用的安全保护装置的不同,可以有不同的安全停止功能。在正常运行中使用的停止功能,必须要能够避免机械设备、产品和加工过程被破坏,同时要能够防止机械设备的重新启动,这就是对安全停止功能的要求。

在EN 60204-1(即GB 5226.1)标准的第9.2.2中,规定了三种停止类别:

——停止类别0:通过立即切断供给机器设备的电源来实现停止,也就是停止不受控制。

——停止类别1:受控制的停止,供给机器设备执行机构的电源一直保持,以使机器设备逐渐停止下来。只有当机器设备完全停止后电源才被切断。

——停止类别2:受控制的停止,供给机器设备驱动装置的电源一直保持。

只有当在对机器设备进行了充分全面的危险性分析之后,才能正确选择停止类别,这在prEN 954-1:1994标准中进行了相应规定。

所有的机械设备都必须具有停止类别0的停止功能。停止类别1和/或2的停止功能只有在机械设备的安全和功能要求有必要时才可使用。

(2)双手控制装置的运用

在许多危险性很高的机械设备中,如锻压设备、冲剪设备等,都会使用双手控制装置。双手控制装置属于电敏式安全保护装置,其作用是当有人在操作机械设备,给机械设备一个产生危险动作的信号时,迫使其同时使用双手,从而必须待在一个地方,这样可以确保安全。

(3)安全距离解决方法

可使用以方法来解决安全距离问题:

——可用安全门开关锁、电敏式安全保护装置、安全地毯和双手控制器等实现。

——在机械设备的安全保护中,除了要使用安全可靠的保护元件外,对于非常危险的机械设备,还要对其安全保护控制电路做出一定的要求,以提高安全保护的等级,如:安全监控器模块。

(4)安全地毯的使用

在机器设备的安全保护中,有些场合是无法用安全围栏和安全防护门对危险区域进行安全保护的,如在一些大型注塑机械、冶金机械中,经常需要到机器内部进行维护和调整,此时需要保证在外部无法启动机器,这种情况下显然无法使用安全防护门。另外,在有些需要且可以使用安全防护门的场合,出于方便和美观的考虑,也有可能不愿意采用安全防护门。在以上两种情况中,为了实现对危险区域的安全保护,可以使用接触式的安全保护装置。在这一类安全保护装置中,安全地毯是很有特色,也是应用非常广泛的一种。


九、控制模式选择

所选择的控制模式必须能控制不包括除紧急停止外的所有其它控制系统。

假如机械设计与制造允许在不同的安全水平(如:允许调整、维修及检验等)下控制或操作,则其必须备有一个能锁定在各个位置上的模式选择器。该选择器的每位置必须与单一操作信号或控制模式相一致。

选择器可用其它选择方法所替代,这些方法限制某些操作者对机械某些功能的使用(如:某些数控功能的存取码等)。

对于某些操作,若机械必须在防护装置不起作用时才能操作机械时,模式选择器必须同时具有如下功能:

——自动控制模式不起作用;

——只有连续作用控制装置,才允许机械运转;

——只有在高度安全条件下(如减速、减少功率、步进或其他适当措施),并防止相应继发危险后,才允许危险部件动作动;

——防止有意或无意识的触发机器内敏感元件而引发任何导致危险的运转。

此外,操作者在调整点工作时,必须能控制机械该部分运转。

十、动力源失效

机械的动力源,在中断、中断后重启或不稳定后再恢复动力,都不得导致危险状态。特别是:

——机械不应意外启动;

——若停机指令已发出,不能妨碍机械停止工作;

——机械的运转部件或机械控制的工件不应坠落或抛出;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妨碍自动或手动停止机械的运动部件;

——防护装置必须保持完全有效。

十一、控制系统失效

控制系统逻辑故障或控制系统失效或损坏都不应导致危险状态。特别是:

——机械不应意外启动;

——若停机指令已发出,不能妨碍机械停止工作;

——机械的运转部件或机械控制的工件不应坠落或抛出;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妨碍自动或手动停止机械的运动部件;

——防护装置必须保持完全有效。

十二、软件

欧盟机械指令中附录I规定:操作者和机器指令或控制系统之间的交互式软件必须便于用户使用。

十三、机械危险的防护

1稳定性

设计和制造机械、组件和配件必须使它们在预期作业条件下(必要时考虑气候条件)具有足够的稳定性。使用时无翻倒、坠落或意外移动的风险。

若机械本身的形状或其预期的安装不能获得足够的稳定性,则必须采用适当的固定方法并在使用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2运转其间断(破)裂风险

机械所有零部件和连接件必须能承受制造商预定的使用应力。

所有材料的寿命必须适用于制造商预计的工作场所的特性,特别要考虑疲劳、老化、腐蚀和磨损现象。

制造商必须在使用说明书中指出因安全原因所需检验和维护的类型和频次。必要时。必须指出易损件和更换的原则。

尽管已采取了措施但仍存在断裂和崩裂风险时,运动部件(如砂轮等)必须采用适当的安装与放置方法,使该部件破裂时能将碎片封闭。

输送液体的刚性或柔性管道,特别是处于高压下管道,必须能承受预期的内、外应力,必须牢固连接和/或被防护以承受各种外应力和应变;应采取防护装置以确保管子在断裂时不会造成风险(如突然移动、高压液体射出等)。

在被加工材料自动进给时,刀具与工件之间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以避免暴露人员面临的风险(如刀具断裂):

——工件与刀具接触时,刀具必须达到其正常工作状态;

——刀具启动/或停止(正常地或意外地)时,进给运动与刀具运动应互相配合。

3物体坠落或抛出的风险

防护装置必须考虑防止物体坠落或抛出产生的危险(如:工件、刀具、切屑、碎片、废弃物等)。

4表面、锐边或尖角产生的风险

在满足其使用的条件下,可接近的机械零部件不应有会引起伤害的锐边、尖角和粗糙表面。

5组合机械的风险

预期用来完成多个不同操作,且每个操作间需采用手工移动工件的机械 (组合机械),其设计和制造必须使每个单元能单独使用,而其他单元不会对暴露人员构成危险或风险。

在欧盟机械指令中附录I中规定: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每个单元均必须能在无防护状况下单独启动或停止。

6刀具旋转速度变化的风险

当设计的机械要在不同使用条件(如不同速度或动力)进行工作时,设计和制造的机械必须能安全和可靠地进行使用条件的选择和调整。

7运动部件的风险防护

机械运动部件在设计、制造及布置上必须避免危险发生,或在有危险处安装防护装置,以此来防止可能导致事故的所有接触性风险。

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工作中运动部件的意外卡死。针对尽管采取了防护措施,卡死仍可能发生的情况,制造商必须提供特定的保护装置或工具、说明书,并尽可能地在机械上给出标志,以便安全的排除故障。

十四、运动件风险防护措施的选择

必须根据风险类型选择用于防止运动件风险的防护罩或防护装置。以下原则有助于选择的确定。

1传动件

用于保护暴露人员免受与运动着的传动部件风险的防护装置的设计应:

——固定式防护装置符合1.4.1和1.4.2的要求;

——移动式防护装置必须符合1.4.1和1.4.2.2A的要求。

在可预见常进出处必须采用移动式防护装置。

2加工过程中的运动件

用于保护暴露人员免受作业中运动件风险(如切削刀具、压力机运动件、气缸、切削加工过程的零部件等)的防护装置的设计应:

——符合1.4.1和1.4.2.1要求的固定式防护装置;

——符合1.4.1和1.4.2.2B的要求的活动式防护装置,如感应装置(如光栅、感应垫),遥控防护装置(如双手控制装置),或符合1.4.1和1.4.3的要求的自动防护,操作者全部或部分身体进入危险区的装置。

在作业中若直接涉及加工过程中的某些运动部件不能做到部分或全部不能接近,且需要附近的操作者介入时,如技术上可行,则这些部件应备有:

——符合1.4.1和1.4.2.1要求的固定防护装置,防止接近不用于作业的零部件区域;

——符合1.4.1和1.4.2.3要求的可调式防护装置,限制接近确实在工作的运动部件的区域。

十五、防护罩和保护装置的要求

在欧盟机械指令中附录I对防护罩和保护装置的要求进行规定。

1一般要求

防护和保护装置应:

——结构坚固耐用;

——不增加任何附加风险;

——不容易出现旁路或不起作用;

——其位置与危险区有足够的距离;

——对观察生产过程影响小;

——通过只限制进入必要的工作区,使得安装、更换刀具、维修等必要工作可以执行。若可能

不必移开防护装置或保护装置。

2防护罩的专门要求

(1)固定式防护罩

固定式防护罩必须可靠地安装就位。必须采用仅用工具才能打开的系统来固定;可能时要做到,无固定装置,防护罩即不能就位。

(2)活动防护罩

a)类型A活动防护罩必须:

——打开时,尽可能与机械保持相对固定;

——与联锁装置结合,以防止运动部件在可能接近时启动,且只要联锁装置不再关闭,就给出一个停机指令。

b)类型B活动防护装置必须与控制系统相联系,其设计必须使得:

——位于操作者可接近范围内的运动件不能启动;

——一旦运动件已启动,暴露人员不能接近运动部件;

——只有通过有意识的动作,如使用工具,钥匙等才能调整:

——当其零件缺少或故障时,能防止运动件的启动或停止;

——通过适当的阻挡物,防止任何抛出危险。

(3)限制进入的可调防护装置

严格限制近入运动件工作区域的可调防护装置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根据所涉及的工作类型,可采用手动或自动调整;

——不使用工具就易调整;

——尽可能减少抛射风险。

3保护装置的特殊要求

欧盟机械指令中附录I规定如下:

——保护装置的设计和其控制系统必须使:

——在操作者可达到范围内,运动部件不启动;

——旦运动部件启动,暴露人员不能接近运动部件;

——只有通过有意操作,如使用工具、钥匙等,才能调整保护装置;

——当其某一部件却失或失效,必须能阻止运动件的启动或停止运动件。

十六、其他危险的保护

1电源

若机械由电源驱动,其设计、制造与配置上必须能避免所有电气危险。

用于某种电压限制范围内的电气设备的特殊规定必须用于处于该范围内的机械的设计中。

2静电

设计和制造的机械必须能防止或限制潜在危险静电电荷的积累和/或装备放电系统。

3非电能源

采用非电驱动(如液力、气力或热能等)的机械,其设计、制造及配置必须避免所有与这些能源形式相关的可能危险。

4装配错误

当某些零部件的装配或重装的错误可能成为风险源时,必须通过零部件本身设计避免装配错误的发生;若做不到,则必须在零部件上或其外壳上给出信息。在运动部件和/或其外壳上也应给出运转方向的信息,以避免危险。所有必要的、详尽的信息都必须在使用说明书中给出。

若连接失效会成为风险源时,必须通过设计使流体管路(包括电路连接)不会出现错误的连接。若这不可能做到,必须在管道、缆线等和/或连接器上给出相应的信息。

5极端温度

必须采取措施消除由于接触或接近高温或极低温机械零部件或材料所引起伤害风险。

必须对抛出的高温或极低温材料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这种风险的场合,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防止,或若技术上无法实现,则必须使其变得无危险。

6火灾

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必须使其避免机械本身或其使用的或产生的气体、液体、粉沫、蒸汽或其它物质引起的各种火灾或过热的风险。

7爆炸

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必须使其避免机械本身或其使用的或产生的气体、液体、粉沫、蒸汽或其它物质引起的爆炸的风险。

为此,制造商必须:

——避免上述物质达到危险浓度;

——防止潜在爆炸气体的燃烧;

——使可能发生爆炸危险降到低限度,不危及环境。

如果制造商预见到机械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必须采取上述防护措施。

与爆炸风险相关的机械的电气设备部分,必须符合现行的特定指令。

8噪声

考虑技术进步和降低噪声方法的有效性,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必须使得其噪声所产生的风险降到低水平,尤其在声源处。

9振动

考虑技术进步和降低振动方法的有效性,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必须使得其因机械振动所产生的风险降到低水平,尤其在振动源处。

10辐射

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必须使其发射的辐射限制在其运行所需的限度内,并对暴露人员无影响或降低到无危险程度。

11外部辐射

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必须使外部辐射不干扰其运行操作。

12激光装置

使用激光装置处,必须考虑如下防护措施:

——安置在机械上的激光装置的设计与制造必须能防止任何意外辐射。

——安置在机械上的激光装置必须加以防护,使其有效发射,或反射或漫射及二次发射所产生的辐射不得伤害人体健康。

——机械上用于观察调整激光装置的光学装置,其产生的激光不得对人体健康有风险。

13粉尘、气体等排放

机械的设计、制造和/或装备必须使其能避免因气体、液体、粉尘、蒸汽和其它废弃物产生的风险。

欧盟机械指令中附录I规定:

如有危险,机械必须装备能收集和/或吸取上述物质的装置。

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封闭操作的机械无法,其收集或吸取装置应尽可能接近排放源。

14困入机械的风险

机械的设计、制造或装备必须具有防止暴露人员被围困在其内的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有求救手段。

15滑倒、跌到或坠落的风险

对于人员有可能在上移动或站立的机械部件,其设计和制造必须防止人员在这些部件上滑倒、跌倒、坠落,或从这些部件上摔出。


十七、维护

1机械的维护

调整、润滑和维修点必须位于危险区外。必须在机器处于停止状态时,才能进行调整、保养、维修、清洁和服务性等作业。

当上述一个或多个条件因技术原因不能得到满足时,这些作业必须在没有风险的状态下才能进行(见1.2.5)。

对自动机械,或必要时对其他机械,制造商必须为安装故障诊断装置留有接口。

经常更换的自动机器部件,特别是改变加工或易受磨损、或因故障而损坏的部件,必须具有安全的可移动和容易更换的能力。接近这些部件,完成这些作业,必须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操作方法,采用必要的技术工具(如工具、测量设备等)来进行。

2进入操作位置和维护点

制造商必须提供进入的设施(阶梯、扶梯或通道等),允许安全的进入生产、调整和维修作业的各个区域。

3能源隔离

所有机械必须装有隔离能源的设施,这样的隔离设施必须有明确的标识。若重新接通能源会对暴露人员带来危险,则其必须能被锁定。如机械是通过插入电路的插头来接通电源的,则拔出插头即满足此要求。

当操作者无法从其进入处的任何位置来检查能源是否接通或断开时,隔离装置必须能锁定。

能源切断后,必须能正常的释放出机械回路中的残余或储存能量,使其对暴露人员无风险。

作为上述情况的例外,某些回路中仍需保持与动力源相通,以便于夹持工件、保护信息、照亮内部等。为此,必须采取专门措施确保操作者的安全。

4操作者的介入

机械的设计、制造和装备必须限制使操作者的介入需求。

如操作者的介入不可避免,必须能安全其和方便地介入。

5内部零部件的清洁

机械的设计和制造必须能在不进入机械内部,就能清洁含有危险物质或备制品的零部件,从外部必须可以进行必要的区间开通。如果进入机械内部绝对不可避免,则制造商在设计时就必须采取措施,使清洁能没有危险的情况下进行。

6指示器

(1)信息装置

控制机械需要的信息必须明确和易懂,信息不得超出超过操作者的承受程度。

对无人监控机械作业因故障而对暴露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带来危险处,必须装备适当的声或光信号装置以报警。

(2)报警装置

机械上装备的警报装置(如信号装置等)必须是明确的和易理解的。操作者必须有工具能够随时检验这些装置的工作状态。

报警装置的颜色和安全信号必须符合特定指令的要求。

(3)遗留风险警告标志

尽管采取了各种措施,对仍留有的风险处或潜在风险不明确的情况(如电控箱、辐射源、液压回路泄漏、不可见区域中的危险等),制造商必须提供警告标志。

该警告标志好使用易于理解的图形和(或)用机械使用国的语言,如有要求时,配以操作人员易懂的语言文字。

(4)标志

所有的机械必须具有可识别的、难以擦掉的标志,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CE标志(见附录III);

——系列或型号标识;

——序列号(如有);

——制造年份。

此外,制造商制造的预计用在潜在的爆炸环境中的机械,必须在机械上标明。

机械上必须标有涉及其类型和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的全部信息(如某些旋转部件的大速度,装备刀具的大直径、质量等)。

使用期间必须由提升装置来搬动的机器部件,其质量必须在部件上清楚、明确及不易擦掉的标出。

对本指令第1条2款(a)的第3分段中的可更换装置,也必须给出同样的信息。

十八、使用说明书

机械必须附有至少包括如下内容的使用说明书:

1、除序列号外,重述机械上标出的信息(见1.7.3),及其有关维修的附加信息(如进口商及维修者地址等);

2、1.12(c)中的对机械的预期使用要求;

3、操作人员可能占据的工作位置;

4、安全说明书;

5、工业机械产品操作说明书,一般应有如下内容:

——关于机器在运输、搬运和贮存的安全信息(如尺寸、重心位置、起吊位置等);

——关于机器交付试运转的信息(如固定要求、安装条件、使用维修空间、允许的环境条件、与动力源的连接说明);

——关于机器自身的信息(如机器及附件、安全防护装置的详细描述、安全功能图表、机器产生的噪声和/或振动数据、电气装置的有关数据);

——有关机器使用的信息(如对设定和调整的说明、关于无法通过设计者通过采用安全措施消除的风险信息、有关禁用的消息及对故障识别与位置确定、修理和调修后再启动的说明等);

——维修信息(如检查的性质和频次、关于需要有规定技术知识或特殊技能的熟练人员专门执行的维修说明、便于维修人员执行维修任务的图样和图表);

——关于停止使用、拆卸和由于安全原因而报废的信息;

——紧急状态信息(如所用的消防装置型式、关于可能发射或泄漏有害物质的警告)。

十九、按钮

1颜色的规定与选用准则

按钮为操作人员与机器间互动的桥梁,EN 60204-1对于特定功能的按钮赋予特定的颜色规定,若按钮的颜色选用错误,例如使用红色作为激活按钮的颜色,则可能导致操作人员之误触而衍生额外之危险,故设计人员应先了解EN 60204-1标准中对于按钮颜色的规定(如表一所示),作为按钮颜色的选用依据。以下归纳数点建议,供设计人员选用按钮颜色之参考:

(1) 激活按钮应使用白、灰或黑色,但白色较佳。绿色也可以,但不应使用红色。

(2) 停止按钮使用黑、灰或白色,但黑色较佳。不可使用绿色。红色也允许使用,但建议红色不要用于紧急操作装置附近(此为新规定)。

(3) 红色用于紧急停止及紧急断开致动器。

(4 白、灰或黑色适合做激活及停止交变动作的按钮。不可使用红、黄或绿做此用途(亦见第EN60204-1 之9.2.6款)。

(5) 白、灰或黑色适合做引动则产生操作,释放则停止操作(例如:压动控制)的按钮引动器。红、黄或绿色不应做此用途。

(6) 重置按钮应使用蓝、白、灰或黑色。当它们也用做停止纽时,白、灰或黑色为较佳的,而黑色佳。绿色则不应使用。

除了紧急停止白、灰或黑色以外,若无法明确定义或了解按钮意义,白、灰或黑色等中性色为较加之选择,见表2。

表2 按钮色码及其意义

 

颜 色


意 义


说 明


应 用 范 例

 

红 色


紧 急


在危险或紧急事件中致动


紧急停止,激活紧急功能(见EN60204-1,10.2.1)

 

黄 色


不正常


在不正常情况下致动


终止不正常情况

 

绿 色


正 常


致动以激活正常情况


(见EN60204-1,10.2.1)

 

蓝 色


强 制


在需要强制行动时致动


重置装置

 

白 色


无指定意义


除紧急停止外一般功能的激活(见注)


激活(较佳)停止

 

灰 色

 

 

 


激活停止

 

黑 色

 

 

 


激活停止(较佳)

 

注:当有其它补充编码(例如:形状、位置、纹路)辅助用于致动器之识别时,同一颜色白、灰、或黑色可以用在不同的功能(例如:白色用于激活,又用在停止致动器上)。

 


2指示灯及显示器

(1)使用模式

指示灯及显示器主要用来显示下列种类的信息:

指示:吸引操作者的注意或指示某种工作必须去做。红、黄、绿及蓝色通常用在这种模式;

确认:确认一个命令或一个条件、或确认一个改变或转变周期的中止。蓝色及白色通常使用于此模式,而绿色在有些情况下可以使用。

(2)颜色规定

指示灯及显示器为机器状态之显示装置,操作或维修人员可藉由指示灯及显示器所显示的机器状态来作适当之处置。EN 60204-1对于特定功能的指示灯及显示器亦赋予特定的颜色规定,若指示灯或显示器的颜色选用错误, 例如使用黄色作为危险状态之显示,则操作或维修人员可能因未实时或适当地反应紧急状况而导致危险,故设计人员应先了解EN 60204-1标准中对于指示灯及显示器颜色的规定(如表二所示),作为指示灯及显示器颜色的选用依据。除非使用者与供货商另有协议,指示灯应该依据表二机器的状态(情况)而使用色码颜色,见表3。

表3 指示灯颜色及意义与对应之机器状态

 

颜 色


意 义


说 明


操作者的行动

 


紧急


危险情况


立即的行动以处理危险情况(例如:操作紧急停止)

 


不正常


不正常情况未定的临界情况


监视及/干涉(例如:重新建立预定的功能)

 

 


绿


正常


正常情况


可以选项

 


强制


指示这是一种需要

操作者行动的情况


强制行动

 

 



中性


其它的情况;

可以使用于对使用红、黄、绿或蓝色有疑惑的情况


监 视

 


(3)闪灯

闪灯的使用,主要用做更进一步的讯息区别,特别是额外的加强讯息,例如加工完成等等。闪灯可以作为下列目的而使用:

——吸引人员的注意,例如加工完成等等;

——要求采取立即的行动,例如发生紧急状况等等;

——指示命令与实际状态间有差异,例如功能异常等等;

——指示过程发生改变(转变过程中闪烁) ,例如执行程序加工等等;

——建议使用较高的闪烁频率表示较高优先的信息(参见IEC 60073有关建议的闪烁频率及亮/熄的比例)。

4、带灯按钮

带灯按钮同时具有按钮与指示灯的功能,故应依照表一及表二所建议的使用色码。当指定正确的颜色有困难时,我们建议使用中性之白色。紧急停止装置的红色不可依赖按钮所带之灯光来达成,好加装适当的警示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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